上星期和阿文看了一齣電影 – 《被消失的公義》。
電影改篇自德國小說《The Collini Case》,以真實的「德雷爾法案」作為背景創作。
二次大戰期間,納粹德國的佔領地區亦有不少反納粹組織活動,德國納粹黨衛軍當時以屠殺平民以作為報復,估計有成千上萬的平民因此遇害。戰後,民眾可以從法律途徑追究納粹黨衛軍的暴行,但在1968年,德國聯邦議會通過「德雷爾法案」,指戰爭犯從犯的罪行應判為誤殺而非謀殺,由於德國現行法例之中,謀殺罪不設追溯期上限,但誤殺罪的追溯期則只有20年,若要追究納粹德軍的屠殺平民的罪行,只能以20年為限, 通過「德雷爾法案」 的一刻已是戰後的23年,變相令無數戰犯無需要再擔心會因戰時犯下的罪行而受到法律制裁。
我們或許會想,濫殺無辜當然應該要受到法律制裁,但原來事實是,當權者透過修改法律,就可以讓我們覺得不合理的事,變得合法。我們自小被教育要奉公守法、法律是維護公義,但當所謂法律的功能不似預期,結果又會如何呢?電影中人物選擇以法律以外的方法追求正義,An eye for an eye。
這齣電影正好給我們反思,法律、人民和正義之間的關係,所以很推薦各位入場觀看,特別是守護公義、表達訴求可以入獄,尋找真相可以被定罪的時代。
看電影的時候,我腦海中總是想起吳靄儀在判刑前的陳情。「I stand the law’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’s first. For the law must serve people, not the people the law.(我是法律的忠僕,但我首先是人民的公僕。因為法律應該侍奉人民,而非人民臣服於法律。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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