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在讀由Will Kymlicka和Sue Donaldson 合著的Zoopolis: a political theory of animal. 動物公民,動物權利的政治哲學。寫得十分淺白易明,個人十分推薦。

其中一章提到其理論的一個重要核心:有存在主體性的動物(即是有情感、意識和痛感),都應該被視為正義的主體,是擁有不容侵犯權利的載體,所以除了人以外,動物應該有都不容侵犯的權利,即是動物權。

以往我們一般理解的動物權,都集中討論對於被屠宰動物的生活環境,例如養豬的要讓他們有多點空間,宰殺動物時減少他們的痛苦之類。我們一般理解動物權,都是以效益主義的框架:即是動物承受的痛苦遠遠大於對人的益處、,所以我們沒有理由去傷害動物,但當中的問題是:效益不談道德。所以如果你殺了一隻豬放他的心臟到人身上可以救活一個人,殺2000隻倉鼠可以減少全香港人感染風險的話,這些動物,其實是死有餘辜。作者引用羅伯特.諾齊克的歸納:對動物採用效益主義,對人類採用康德主義。

然而,我們又是基於什麼原因,要採用兩套不同的準則呢?當我們覺得人有人權,即是無論對社會有幾大利益,都不應該將人作為手段,侵害人的權利時,為什麼當大家都是主體時,動物又要用另一種準則?所以本書認為不容侵犯權利,不應該只係適用於人身上,而加在動物物上,才是合理。所以,如果你認為殺一個人,拿他的器官救五個人是錯既時候,殺一隻狒狒去救五個人都是錯的,殺倉鼠、殺鯊魚都一樣侵犯他們生命的權利,嚴重程度如同殺人。

而我地將這些權利只局限於人身上,基本上就只有一個原因,就是「物種歧視」。本書提到哲學界好多不同方法去論證:只有人類才有這些特權,但本書都一一反駁:其實都不過是為物種主義辯護。引用哲學家Peter singer的說話:「我們已經這樣試了30年,哲學還是無法就物種成員資格的道德分量,產出一個可行理論,這似乎暗示了一種越來越大的可能性:根本沒有這回事。」

我們要問的問題是:如果大家都有主觀感受去理解世界,為什麼人的生命就珍貴點,動物生命就低賤點?如果你說動物能力、智慧差點、沒有理性,所以我們有理由食他們的肉,又或者勞役他們時,那麼嬰兒、有身心殘障的人又是否可以食?可以視這些人的價值低賤一點呢?又或者,如果有外星高智慧生物核來到地球,是否就代表他地可以隨意勞役同屠殺人類?我相信大部人都不會同意。那麼在一般情況下,我們其實沒有理由去傷害和屠殺這些動物。